一种价格便宜、使用广泛的常用药,突然间有了81例不良反应,且已经造成数人死亡,“齐二药事件”的阴影尚没有完全抹去之时,公众关注“欣弗事件”是必然的。这种关注也是在“催促”有关部门要对此事件进行紧锣密鼓的调查,公众不妨给调查部门以时间和信心。在权威结论没有得出之前,大家都应保持一份冷静,理性看待所有的“合理怀疑”。
事发地安徽省药监部门显然已经感受到了公众带来的压力,昨日《中国青年报》报道说,相关负责人“身心俱疲”:一方面,要抓紧对药品的检验和召回;另一方面,在应对新闻媒体的穷追猛打中,又担心去年安徽泗县的疫苗事件重演。
人们不会忘记,从去年年初开始,安徽省对流行性乙型脑炎和泗县疫苗事件的信息披露
人们不会忘记,从去年年初开始,安徽省对流行性乙型脑炎和泗县疫苗事件的信息披露十分及时,也在全国引发了轩然大波,但最终的结果却是,乙型脑炎的信息披露“被认为扰乱了社会正常心态,影响了社会安定”,是“乱披露”。
报道没有说出“影响社会安定”的“乱披露”的结论是谁得出的,但这个结论也显然给现在的药监部门带来了“心理不良反应”,他们徘徊于“公开”还是“不公开”的矛盾之中,以至于在此次信息披露中稍显得迟缓———在8月1日媒体曝光后才“被动出面”,难免被指“掩盖事实”。
公开药品不良反应信息,看来真是面临着风险。公布早了,可能最终结论与药品质量无关,引起不必要的恐慌,说不定还会面临被勒令停产的生产厂家的索赔;而如果延迟公开,万一真的出现假劣药治死人的情况,板子少不了还要打到监管部门的屁股上。那么,什么时候公开药品不良反应的信息?换言之,怎样才能让药监部门按照相应程序、不必顾虑重重地公开相关信息?
早公布或晚公布,都会面临风险,那么需要考虑的仅仅是,哪种风险更小一些。
如果延迟公开信息,公众将仍然被置于可能的危险之中,懵然无知,不采取防备措施,结果可能会更糟。而一旦到情势危急时才公开,局面将会更乱,更影响“社会安定”。当年非典之教训,时日不远。
如果及时公开信息,可能会带来一定的社会反应和局部恐慌,给社会管理带来困难。但是,这毕竟是短暂的,骚动之后,看到并没有什么恶果,自然就会渐渐平静下来。尤其是,公众看到政府部门如实公开了信息,会更加信赖政府的安排,稳定社会的目标不难达到。
也正因为如此,“及时公开”成为政府信息公开的主要原则,而“延迟公开”只能是例外。国务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中,所认定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包括了“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几种情况,显然,“可能造成”危害也是对信息公开的一种要求———只要存在造成危害的可能,就应该上报和公开。
而事实上,即便是及时公开,也不必然会影响社会安定,而是取决于信息公开的内容、时机和技巧。以“欣弗事件”为例,公布已经出现的药物不良反应情况,公布政府部门已经采取的查处措施和患者的治疗情况,普及药品不良信息的科学知识,使得公众减少对药品不良反应的恐惧心理,那么,建立在公众和政府部门相互信任基础上的信息交流,也是社会突发事件最有效的“稳压器”。
公开药品不良反应信息不可能不面临任何风险,但这种风险不能让药监部门独担。有关部门不要动辄就把“影响稳定”的帽子戴到他们头上,公众也要投以最大的信任和配合———让药监部门没有后顾之忧,轻松地公开信息,受益的将是全体公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