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 自行服药差点丧命
近日,赵先生因急性中耳炎发作,在药店购买了某制药企业生产的联磺甲氧苄啶片(增效联磺)。因为觉得问题不大,他只买了一小袋药,包装上写着“成人常用量为一次两片、一日两次,首次剂量加倍”。于是他按照说明,首次服用4片。不想,10多分钟后开始浑身发热、发痒,面部红肿,遂急忙打车前往朝阳医院,途中感觉浑身无力、视觉模糊、出现幻听现象。到达医院后,病情已发展到昏迷、小便失禁的程度,经抢救才脱离生命危险。
赵先生认为,某制药企业在说明书上标注不全,未将在说明书中充分说明,造成其服用药物后发生反应,故诉至法院,要求判令某制药企业赔偿医疗费等共计26000余元。
辩论 小包药可以没说明书?
庭审辩论的焦点在于,药品说明是否完整。某制药企业拿出了增效联磺片的包装盒,并念出了上面标注的不良反应。可赵先生手里的药,是大盒子里的小包装。在这种患者通常购买的小包装上,不良反应一栏上写的是“详见说明书”。
某制药企业辩称,已经向销售商提供了说明书,原告买的是小包装药,应主动在药店索取说明书。而且,从该药的包装和说明书中可以知道,该药是处方药,未经处方自行服用,是不重视自身健康的行为,后果应由其自行承担。
判决 自行服用处方药败诉
法官认为,这是一起因药物服用不当引发人身伤害的典型案件,患者自行购买和服用了处方药,因此驳回其诉讼请求。
虽然患者败诉了,但用药安全这一民生问题,却引起了法官的注意。法院认为,除患者对处方药的危险性估计明显不足外,药监部门和药厂都难辞其咎。首先,药厂的小包装药品与说明书是分离的,患者在购买药品时获取说明书不便利;其次,处方药的包装和说明书缺乏对患者明确、清晰的警示语言。
建议 “OTC”外加注“非处方药”
“在我们这样一个医学知识尚需普及的国家,仅有‘OTC’标识是很难区分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的。”昨天,朝阳法院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被告某制药企业发送了司法建议函,希望他们对药品包装和说明加以完善。
建议函中,法院希望对“OTC”这个处方药与非处方药之间最显著的区分标识,加注中文“非处方药”;并希望药监系统能出台强制性规定,把“非经医师开具处方不得自行服用”的禁止性语言以粗体字印制在处方药的醒目位置,并明确药品的最小包装也应附有详细的说明书。根据程序,法院提出司法建议后,药监部门将对此进行调研,并反馈给法院。虽然司法建议函不具有强制性,但是在近年的司法实践中,这种用个案推动社会进步的例子并不鲜见。通过递交司法建议函,曾经使大名鼎鼎的“牙防组”被撤销,银行几十年沿袭的计息方式被改变。
小编点评:我国《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办法》(试行)第二条规定:“处方药必须凭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处方才可调配、购买和使用”。 处方药与非处方药是有很大区别的,只有凭医生开具的处方才可以获得处方药,药品选择权在医生。处方药只能在医院或者零售药店的处方药专柜等渠道由执业药师或药师审核后方可调配购买,进入患者手中使用。因此,患者在进药店购买处方药时,应事先咨询医生,或向药店的药师进行用药咨询,尽量避免擅自用药所酿成的大祸。
(实习编辑:林文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