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牙防组认证风波”,到“高露洁14天快速美白”遭投诉,牙膏产品的宣传一直备受争议。从9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标志管理规定》(下称“《规定》”)明确将牙膏等日化产品列入行列进行规范管理,并明确规定标识不得明示或暗示具有医疗作用。
“我以前以为药物牙膏既然含药物,自然就能治病。可后来拔牙时问医生才知道,那都是误导。医生说,牙膏的本质就是日用品,不是药品。保持牙齿健康的关键还是要正确刷牙。”曾多次补牙的王女士这样告诉《市场报》记者。其实,有许多消费者都买过标注有美白牙齿、抗炎抑菌等疗效的牙膏后,可回家使用一段时间后,却发现这些牙膏无法达到宣传功效。
记者了解到,在铺天盖地的牙膏宣传广告中,一些牙膏企业故意模糊牙膏产品与口腔药物的区别,进行抗炎抑菌、清热解毒、防止蛀牙、口腔溃疡等医疗功效宣传,有的甚至声称经过临床验证来误导消费者。然而,这类产品往往对牙膏的成分却语焉不详。
《规定》明确将化妆品定义为“以涂抹、喷、洒或者其他类似方法,施于人体(皮肤、毛发、指甲、口唇齿等),以达到清洁、保养、美化、修饰和改变外观或修正人体气味,保持良好状态为目的的产品”。由此可见,牙膏、沐浴露等日化产品按照这一定义被首次列入化妆品行列,按化妆品的标识规范进行管理。
根据《规定》,化妆品标识中不能出现含糊标注,化妆品内含的所有成分、化妆品实际生产加工地都得标出来。标注方法和要求不符合相应标准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规定》还明确化妆品标识不得标注夸大功能、虚假宣传、贬低同类产品、明示或暗示具有医疗作用的内容,不得标注容易给消费者造成误解或者混淆的产品名称。这些条款都适用于牙膏、沐浴露等日化产品。
日前,《市场报》记者走访了北京的部分超市、商场后发现,仍有一些牙膏产品声称有治疗牙周炎、牙龈出血、口腔溃疡等医疗功效,还有部分牙膏标示有“抗菌”、“消炎”等字样,这些牙膏的价格明显比普通牙膏贵得多。
对此,根据国家质检总局下发的通知指出,鉴于目前部分化妆品生产企业仍有一定数量的化妆品包装库存,为节约资源,避免和减少浪费,执法查处期将推迟二、标明失效期日期,如果标注“失效期2008年10月”,那么该药只能使用到2008年9月30日,10月1日就过期不能用了;
三、标明有效期,如果标注“生产日期2007年10月,有效期3年”,那么该药只能使用到2010年9月30日。
按照规定,进口药品也应标注中文注释,一般按公元纪年,符合我们日常习惯,有疑问时一定要向药师咨询。
为了保证药品在有效期内真实有效,药品的存放应能保证存贮条件。首先应注意药品的保管条件,避免高温、光照和潮湿。许多药品说明书中有“密封,阴凉处保存”的字样,密封的含义是隔绝空气,避免药品氧化,也避免潮湿空气的进入,造成药物潮解。阴凉处是指不高于20℃的环境中,如果是“冷处”,就应在2℃~10℃环境中,一般冰箱的冷藏室可以满足要求。但是并不是温度越低越好,许多液体制剂就不宜冰冻,而且像胰岛素等一些自用注射液更不能冰冻。药品的变质是不可逆的,例如生物制品,多数需要冷藏,如果在高温环境中存放一段时间后再冷藏,也无法弥补前一段的损失,所以,药品保存条件应均衡始终。
药品还应合理分类摆放。外用药和内服药应分开摆放,这样才不易在匆忙中拿错,最起码应在药箱中用不同颜色的口袋包好,标记清楚。更不要将用空的药品瓶子或盒子装其他药品,一旦搞忘记就容易搞错发生误用。
药品一旦过期变质就应彻底销毁,以防流入不法分子之手。最好的办法是将过期变质的药品交回医院药房进行集中处理,以免污染环境,尤其是一些特殊性质的药品,如青霉素,如果自行处理,防护不当或者散发空气中,可能造成过敏意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