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药炮制经过几千年的发展,已形成为一门独特的制药工艺。但由于我国历史悠久,地域辽阔,在中药炮制的方法上各地也存在着一些同名异法、同法异名的混乱现象。本文对中药炮制水制法中的浸法与泡法进行了初步的探讨。
汉代名医张仲景明确指出“……碎、水渍、汤液、炙黄、破八片、烧存性”等方法。唐代名医孙思邈在《备急千金要方》中所载的100多种药物中均包括有治削、水制、火制等方法,其中水制又有洗、泡、浸等之别。明代的陈嘉谟在《本草蒙筌》中有”水制三;渍、泡、洗也”的阐述。清代的张仲岩在《修事指南》中有“浸者去燥烈之性,泡者去六辣之性”的论述。
《上海市中药饮片炮制规范》1980年版把浸法列为炮制通则第2项切制中,把泡法列为炮制通则第3项炮炙中:“浸:有些药材质地坚硬,不易软润,可采用此法,将药材浸泡,使之软润,便于初制。泡:主要有沸水泡和药汁泡两种。具体操作如下:
①沸水泡:将药材,放入沸水锅内浸泡,至能除去外皮,或规定的要求。如杏仁皮等。
②药汗包:将规定的辅料煎浓汁,去渣,趁热倒入净药材内,浸泡至规定程度,取出,干燥。除另有规定者外,剩余的药汁,一般弃去不用。如甘草水泡远志等。”
《湖南省中药炮制规范》1983年版把两法同时列入切制中:“泡:将质地坚硬的药材置水中淹没一段时间,等水分渗入药材,使其组织柔润软化,便于切片。浸:其操作同泡,但时间一般较泡为短。”
《湖北省中药炮制规范》1989年版将浸、泡混合一起列入水制法中:“浸(泡):将药材放入水中(或另加辅料),浸泡至一定程度,使之吸水变软,便于切制。浸时有的需要换水,有的不需要换水。”
马兴民在他的《新编中药炮制法》中提出的泡法,是将药物加清水,或其它液体浸泡。目的是药材柔润,便于切片,并兼有降低毒性,改变药性的作用。若泡的时间较长则为烂法,以便除去非药用部分,如龟版、鳖甲等。
高等医药院校1985年版教材《中药炮制学》的第七章切制前水处理项下收载有淋、洗、泡润等法,其中泡法是将质地坚硬的药材用清水浸泡一定的时间,中间不得换水。此法适用于某些不适合淋法、洗法处理使之软化的药材。
南京药学院1960年版《药材学》药材的炮制项下,水制法中收载了泡法,其基本方法与漂相同,但漂要换水而泡不需要换水,将药材放在缺中,加水盖好即可。目的主要使药材上附着的一些有机杂质在水水中发醇腐烂而除去。如龟版、鳖甲等都附有筋肉、皮等物,不易分离,所以利用微生物的作用,泡烂除去,并附有经验认为,在泡的过程中,不应再次加水,否则泡出来的东西,色泽不好。
《中国药典》2000年版药材炮制通则第二条切制项下:药材切制时,除鲜切、于切外,须经浸润使其柔软者,应少泡多润,防止有效成分流失。
《全国中药炮制规范》1988年版的凡例和各药材炮制项下都是“浸泡”并称。
由此可见,古代医家认为“浸”与“泡”是有区别的,两者的操作方法与炮制目的是不相同的。而“渍”应与“浸”是相同的。现在全国各地对“浸”与“泡”的认识和看法不一致。《上海市中药饮片炮制规范》中将浸法和泡法分开,但在具体阐述时又将“浸”“泡”并称;《湖南省中药炮制规范》中浸、泡两法操作相同,仅存在时间长短的差异,认为浸法的时间短,泡法的时间长;《中国药典》炮制通则、《湖北省中药炮制规范》、高等医药院校《中药炮制学》以及马兴民同志的《新编中药炮制法》、《全国中药炮制规范》都把“浸”与“泡混为一法,同时《湖北省中药炮制规范》提出中途有的要换水。南京药学院《药材学》提出了泡法,并阐述中途不得换水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