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结核病在全球“死灰复燃”,发病率以每年1.1%的速度增长。我国是世界上22个结核病高负担国家之一,患者人数仅次于印度居全球第二位。
抗结核化疗在结核病控制中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但抗结核药物诱导的药物性肝损害却限制了它们的应用。抗结核药物诱导肝损害的发生率在1%~36%,我国的发生率大约为13%,其主要发生在患者接受抗结核药物治疗后的2~3个月内,也有在1年内发生的 。
当患者服用抗结核药后出现以下症状或异常,应怀疑有药物性肝损害的发生:1.患者有厌食、恶心、呕吐等消化道病症。2.肝功能指标升高,如血清谷丙转氨酶、谷草转氨酶、血清碱性磷酸酶、血清胆红素水平持续升高。一旦发现有以上异常时,应密切检测上述肝功能指标。
常见引起药物性肝损害的抗结核药物包括:异烟阱、对氨基水杨酸异烟阱、利福平、利福喷丁、吡嗪酰胺、对氨基水杨酸钠、丙硫异烟胺,喹诺酮类药物有时也可引起药物性肝损害的发生。
当患者发生药物性肝损害的时候,我们首先应停用所有可以引起药物性肝损害的药物,同时加用保肝药,包括促进有毒代谢产物排出的药物,保护肝细胞膜、促进肝细胞再生的药物等。其次,也应缓解患者消化道症状和给予一定的营养支持治疗。
根据国内外研究进展,长期嗜酒、急慢性肝炎的患者、老年人、营养不良人群、严重肺结核患者、HIV感染者,同时服用其他易引起肝毒性药物的患者更容易发生药物性肝损害。
据国外和我们目前研究现状发现,药物代谢酶的功能与药物性肝损害的关系密切,如慢乙酰化者,谷胱甘肽MI缺失基因型、细胞色素P450野生型等患者更容易发生药物性肝损害。
当上述患者接受抗结核药物化疗时,应尽量避免或减少易引起药物性肝损害药物的使用,同时要密切检测患者血清酶指标,根据具体情况使用适当的保肝药,尽量避免重症或急性坏死性肝炎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