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我国民航翱翔员辞职情况
自至今,我院共受理因翱翔员辞职引发的劳动争议案件62件,在已结案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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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民航业的行业特殊性及飞行员职业的特殊性,该类案件与一般劳动争议案件比较呈现不同的特点,表现为:1、涉案标的额较高。双方当事人之间诉求的差额工资、经济补充金、违约金以及抵偿金等动辄多少十万、多少百万甚至上千万。2、在同一法律关系中本诉与反诉交织同在。劳动争议案件经仲裁后双方不服起诉至法院,飞行员要求解除劳动合同,航空公司反诉要求连续履行或者请求抵偿招录费、培训费等经济损失。3、诉讼领有群体性。一家航空公司的多少名或者十几名飞行员群体辞职,因此诉讼也存在了群体性。他们的诉讼请求跟事实理由基本相同,航空公司的见解也基本一致。4、审理结果存在示范性跟引导性。由于法律适用的变革,法院的审判思路显现动态变更,不同时期不尽相同的裁决结果对飞行员劳动市场具备很强的勾引性,成为在职飞行员流动动向及航空公司应答态度的参考。
纵观多少年来飞行员辞职事件,显现以下发展脉络:
一、至今涌现了两次飞行员辞职浪潮。
第一次是至之间,起因在于民营航空公司的市场准入。8月15日,国家民航总局颁布的《国内投资民用航空业规定(试行)》正式实施,第二条清楚规定:鼓励、支持国内投资主体投资民用航空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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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次浪潮发生于-间,起因在于世界金融危机的影响以至航空公司的经济效益下滑,航空公司缩减飞翔员福利待遇引发不满,飞翔员纷纷跳槽另觅它途。两年间,该院共受理该类劳动争议案件28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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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飞行员解约诉辩方向发生变更。
之前,飞行员要求解除与航空公司的劳动合同时,航空公司均表示不同意,如果要解除合同,则请求飞行员支付巨额的违约金及法定抵偿金。因为在,五部委出台划定:“航空运输企业……对招用其余航空运输企业在职飞行职员的,应当与飞行人员跟其所在单位进行协商,达成一致后,方可办理有关手续,并根据现行航空运输企业招收录用培训飞行人员的实际费用情况,参照70-210万元的标准向原单位支付费用。”这表明,只有新东家向老东家支付了“转会”用度之后,飞行员才华顺利“赎身”。诉讼实际中,当飞行员尚未判断新东家或新东家怠于与老东家协商时,航空公司便依据该划定将索赔法定抵偿金的对象指向飞行员。法院在航空公司供应证据的根本上会在裁决解除双方劳动关系的基础上恳求飞行员支付航空公司招录费、培训费等各项损失。
这种情况始终持续到《劳动合同法》正式履行。《劳动合同法》赋予劳动者劳动合同的“任意解除权”,该法第37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告知用人单位,可能解除劳动合同”。另外,《劳动合同法》22、23以及25条的规定,除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跟违反竞业限度约定的,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商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这说明,即使在劳动合同中商定了违约条款,只有分歧乎法律规定的两种条件的,违约条款无效。依此,只有飞行员可能证明提前30日向航空公司发出辞职告知,法院就会认定其为正当的行使权利,不构成违约,这与畸形劳动者无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