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彩专题:揭秘药品制假造假一条龙 前段时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先后发布2期互联网购药警示,并公布了虚假医药网站名单,笔者所在的江苏省江都市也曾经发生过网络邮购假药案件,而最近笔者也接到几起在网上购买到假药的投诉。经过了解得知,目前,许多不法分子将目光投向了网络,利用虚拟的医疗机构散布虚假医疗信息,以治愈一些疑难杂症为幌子,盗用、假冒药品批准文号,生产假药后,私下进行交易,以敛取不义之财。为了揭开这些网站制售假药的真面目,笔者对其中的一些案例开展了追踪调查。
子虚乌有,以假乱真
一日,笔者接到一市民举报,称自己在一个名为“中医药研究院血管瘤基因治疗中心”的网站购买了一种治疗肝毛细血管瘤的药品——“百草消肿颗粒”,怀疑买到的药品为假药,请求药监局帮其鉴别真伪。经了解,举报人在百度搜索引擎上输入“毛细血管瘤”的关键词之后,在数以万计的搜索结果中找到了 “中医药研究院血管瘤基因治疗中心”,点击浏览后发现,网页上有该治疗中心的门诊大楼、诊室医生和群众就诊的滚动画面,并宣传介绍其最新研究成果“百草消肿颗粒”,对于该药的神奇疗效极尽夸张之能事。举报人在看了这样的宣传之后便信以为真,根据页面提示进行购买,通过快递很快便收到了药品。
笔者查看了举报人带来的“百草消肿颗粒”,药品外包装标示有药品批准文号、功能主治、适应症、联系电话、地址等。根据这些信息,笔者登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查询后发现批准文号及产品均系子虚乌有。
无独有偶,笔者前段时间也接到过另外一起邮购假药“醒脑安神胶囊”的投诉,这次的网页更玄乎,机构名称为“中华国际精神障碍研究院失眠抑郁治疗中心”。为了证明药品的真实性,网页上还提供了一个验证链接,点击后弹出“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数据查询”的网页,通过查询发现确有其药。待笔者重新登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网站才发现,同样的文号,药名、成分、功能主治、适应症与刚才查询的内容出入很大。原来所谓的验证网页只不过是不法分子仿冒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网页以掩人耳目,以假乱真,让消费者误以为药品真实可信罢了。
高科技做“挡箭牌”
网络售药是由早期的邮售药品发展而来的,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及经济水平的提高,其内容和形式也随之发生变化。上世纪90年代中期,药品监管力量较为薄弱,一些不法分子利用政策漏洞及农村缺少药的状况,编造所谓的“祖传秘方”,大肆吹嘘其治疗疑难杂症的功效,并向农村合作医疗和基层单位负责人寄发小广告。群众在得到这些信息后,按照广告上的要求,一般通过邮政汇款购买药品。当时卖药者一般都会有一个固定的据点,这一据点便成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立案、办案的线索。
为逃避监管,不法分子开始向大城市转移,他们承包医院科室,精心包装后在报纸、杂志、电视上发布广告;雇佣人员接听电话并销售药品;邮售者利用假身份证在银行开户,让购药者直接向指定银行账户打款,而邮售者可以在全国任意一个银行网点或ATM机上收取钱款。这一经营模式的改变,给监管带来了很大的难度。
后来,随着存款实名制以及银行身份证确认系统的实施,银行汇款方式隐蔽性不强,不法分子便利用物流快递业务进行药品传送,并利用货到付款的方式进行钱款结算。为躲避监管,他们频繁更换物流公司,并利用发达的通讯技术,通过呼叫转移隐蔽行踪。比如,其公布的联系电话在北京,而真正接听电话进行销售的人却在青岛、大连等地,药品的寄发地则在烟台或石家庄,负责资金结算的幕后操纵者则随时随地临时委托物流公司寄发药品。例如前面所述的“百草消肿颗粒”的速递清单显示寄件人为河南濮阳的一家速递公司,联系地址却是北京朝阳区一个根本不存在的地名。
目前,利用虚拟网上医疗机构邮购假药的具体做法如下:首先,在网上建立一个虚拟医疗机构的网页,页面上往往充斥着大量以“权威专家”、“患者”名义对“药品”疗效进行的夸大宣传,并假以卫生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世界卫生组织、医药学会等政府部门或组织机构的名义推荐“药品”。其次,购买搜索关键词。进行包装后的虚拟网站为了让患者快速搜索到自己的页面,往往向搜索网站购买关键词以占据搜索结果的最佳位置。第三,购买虚拟电话。网站上提供的电话号码并非固定电话,而是花钱买来的,该号码可以捆绑三个固定电话或小灵通,并实施呼叫转移。由此,一张无形的大网便向不明真相的消费者张开了大口。
多部门协作
在互联网技术、银行资金结算技术、通讯技术以及邮政速递、物流业高度发达的今天,网络售药的监管部门涉及卫生、药监、公安、信息产业、邮政、金融等部门,因此,要严厉打击网络销售假药的犯罪行为,就必须建立多部门强有力的协作机制,严密堵塞监管漏洞,完善监管链条。
笔者建议由政府主管部门会同其他职能部门组建一个打击假药指挥中心,该中心汇集各地跨部门、跨省的假药案件,负责部门间协调组织,涉及哪个部门,就由哪个部门查处。卫生、药监、金融、邮政、电信、公安等部门应齐心协力,发挥技术优势,给予销售假药的非法网站以致命打击。
目前我国药品邮寄、速递方面的立法还不够完善,亟需以立法的形式规范药品邮寄和速递行为,保监管部门有法可依。在修订《药品管理法》时,也可适当增加药品邮寄、速递管理的相关条款。此外,笔者建议建立一支网络监管电子警察,专门收集通过网络销售假药的信息,发现网络上虚拟的医疗机构、销售药品的网站,应立即对这些医疗机构和网站进行调查,将调查结果报送全国打击假药指挥中心,以便多部门开展联合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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