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方药必须在医生指点下服用,病人在药店购买处方药时,也要出具医生开出的处方。有了这个处方,药店才能销售。这本来是对病人负责的一种严格规定,可就有一家药店无视规定,随意将处方药卖给了患者,导致患者肝脏严重中毒,最终去世。
买来的药有“剧毒”
家住江宁区的李煦华多年来一直患有灰指甲的疾病,为了能彻底治愈这个毛病,她尝试了很多办法,可效果一直都不显著。2008年4月的一天,李煦华在寻求治病良方的时候,听人介绍说有一种名叫酮康唑片的药,服用后对治疗灰指甲有显著疗效。李煦华一听就赶紧来到一家药店购买,吃了三个月,灰指甲还没有彻底治愈,可身体却越来越差。
7月份的时候,李煦华感觉身体不舒服,便来到医院检查。这一查结果可把她吓坏了,初步诊断为药物性肝炎。两天后,李煦华到市区的另一家医院求诊,这次的诊断结果比第一次更严重,诊断结果显示她患上了急性肝衰竭、药物性肝炎、肝肾综合征、肝性脑病,病情十分严重。
李煦华立即住院治疗,可住院一段时间后,她的病情并没有好转,反而越来越严重,出现了神志不清、烦躁、呼吸急促、反应迟钝等症状。得知医疗已经不能挽回李煦华的生命后,家人只好为其办理了出院手续,将她接回了家。就在出院后的第二天,李煦华去世了。
李煦华以前并没有患过此类疾病,身体也一直很好。家属在看到诊断结果上的“药物性中毒”几个字后,便开始怀疑李煦华购买的酮康唑片是导致她去世的罪魁祸首。在这种药的说明书上,清楚注明注意事项:服用酮康唑片有发生严重肝毒性的风险,也就是说这种药对肝脏存在严重副作用。
处方药随便卖
李煦华的家属咨询医生得知,酮康唑片是一种处方药,必须在医生指点下服用,而药店在销售这种药时,也要病人出示医生开具的处方。李煦华根本就不可能有医生开出的处方,但三次前往药店,在没有出具处方的情况下,依然顺利地购买到了这种药。
病人不具备专业的药理学知识,疏忽大意去买药,可作为专业的药品销售方,难道也不知道要有处方才能卖药吗?今年年初,悲愤的李煦华家属将药店告到了江宁法院,要求药店对李煦华的死亡承担70%的责任,并赔偿精神抚慰金3万元。
本案在庭审中,药店一口否认了向李煦华出售过酮康唑片,认为没有证据证明李煦华的死亡原因与酮康唑片有关系。药店的代理人还表示,即使药店在没有处方的情况下向李煦华出售了酮康唑片,也应当由行政部门进行处罚,而不是向李煦华家属赔偿。
江宁法院根据李煦华家属提供的证人证言认定,从2008年4月到6月,李煦华分三次到被告药店买过三盒酮康唑片。该药属于处方药,药品说明书中明确提示,该药有发生严重肝毒性的风险。然而,被告药店在李煦华没有出示处方的前提下,就将药出售给她。
自己也有责任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李煦华家属和药店都没有申请对李煦华的死因进行司法鉴定,所以没有直接证据证明李煦华的死因。但法院认为,从李煦华购药、服药的时间,以及酮康唑片具有严重肝毒性的副作用,再加上医院的诊断,可以认定李煦华的死亡是服用该药所导致的。
江宁法院审理后认为,药店作为具有专业知识的药品销售商,应当知道酮康唑片具有严重的肝毒性,应当按照处方销售。但药店在李煦华没有处方的情况下仍向她出售,对李煦华服用该药后产生的损害后果负主要责任。而李煦华作为成年人,对药品具有毒副作用这一常识也应当知道,但她自己没有注意,在没有处方的情况下购买该处方药,也应对发生的后果承担部分责任。
法院据此做出一审判决,李煦华死后的各项经济损失共计46万余元,由药店赔偿近28万元,剩余部分由家属自理,此外药店赔偿李煦华家属精神损害抚慰金3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