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给孕妇用药时,必须考虑到药物对胎儿、新生儿的影响:
致畸:孕妇用药引起胎儿畸形,多发生于妊娠12周以内,而以8周内影响最大。此期,胎儿正处于胚胎相继分化和联合阶段,各系统尚未完全形成,如妊娠早期,使用某些种类的抗早孕反应药(如安定、氯丙嗪等),某些保胎的激素类药(雌激素等),部分抗生素(氯霉素、抗滴虫药、卡那霉素等),可能导致胎儿畸形。
致癌:目前已证实乙烯雌酚和乙烷雌酚有致癌作用。有报导,用过乙烯雌酚保胎的妇女所生女孩中,有0.14-1.4%成长到12-24岁之间,可能发生阴道透明细胞癌。此外,还可能引起流产、死胎和发育畸形。
发育缺陷:孕早期口服四环素,可能引起小肢体畸形,孕16周后用药,可致牙质发育不全或骨质发育迟缓、乳牙发黄。
呼吸抑制:吗啡、哌替啶,可抑制新生儿呼吸中枢,甚至死亡;利血平可引起新生儿鼻塞而导致呼吸困难。以上用药,在胎儿娩出前1小时尽量不要应用。
溶血:部分新生儿,尤其是早产儿,红细胞对某些药物的溶血反应敏感。凡能引起肝功能破坏,以及引起溶血和促使血浆蛋白与胆红素分离的药物,均可致新生儿黄胆和脑核黄疸。故妊娠晚期,应慎用磺胺药,人工合成的水溶性维生素K等药物。
新的化学合成药物不断问世,根据有关资料报道,对胎儿有影响的药物已达百种以上。孕期用药,应该既照顾到孕妇健康的需要,又要考虑到胎儿的影响,要全面衡量,慎重考虑,既不可滥投药物,不顾影响,也不能顾此失彼,因噎废食。